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常务理事会综合考察。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理事、绿促会专职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绿促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绿促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绿促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