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促进会领导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此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届满或届中需调整的:
即、需延长任期的;由于特殊情况(工作调动离开本地、身体状况难以支撑)本人提出辞职的;不能胜任领导岗位,且有 40%以上会员或有 50%理事要求离职的,均由会长会议提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辞职或解除职务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提出新的人选建议,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和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指定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组织协调各专委会工作;
(五) 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以及超出预算经费审批,本会日常的额度费用开支签批(具体数额另行规定)。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讨论提交本会年度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
(三) 负责对外合作事宜,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组织的合作事项,提出建议,报会长会议审定;
(四) 研究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设立的党的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对社团组织的指导作用,积极贯彻党的重大决策和方针路线,通过参与其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的研究和讨论,保证与党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严格按党章和党的要求,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切实加强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