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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 | 防治噪声要“有守”“有为”
发布时间:2021/12/20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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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拟于下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17日在北京说,对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多的广场舞噪声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问题,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针对性的规定是防治噪声“有守”和“有为”的有机统一。从问题极致处准备,争取最好的效果,从底线出发,不断靠近顶线,让防治噪声小步快跑稳中求进,最终收获良好治理成果。

噪声扰民这种城市病,对人体伤害显而易见,会引起头昏、头痛、耳鸣,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神经节律紊乱。工业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带来噪声困扰,噪声难以杜绝,但应纳入治理,将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治理要“有守”“有为”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草案在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方面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这就是说,一方面采取“区域、时间、音量限制”来禁止噪声扰民;另一方面,还应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提升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扩大娱乐空间与场所,满足广场舞等市民文化娱乐需求,可低价或免费开放一些娱乐场所,让民有所乐又民不扰民。约束民之行为又满足民之诉求,应该给公共娱乐活动更多的空间、配套更多的公共设施。

“越轨者,规必惩之。”要让城市安静下来,让那些习惯于开夜车的人和单位收敛起来,必须变“罚”为“法”。草案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罚”和“法”是治理噪声的方式,最终还需人们养成主动降噪的好习惯,人人都应建立降噪意识,职能部门高效治理,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让强制惩处与道德约束并重,“有守有为”降噪让城市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