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治(自治、法治、德治)并存于乡村
乡村自治是让村民自我管理;乡村是村民的社会,村民是乡村建设的主力和主体,提倡乡村自治顺理成章;而且,中国乡村有着自治的传统和理性,有能力施行自治。乡村德治是让伦理道德统治乡村;乡村仍是伦理本位,讲究伦理道德;而且,传统的伦理道德中存在积极东西,与新时代“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相容,提倡德治也顺理成章。法治是让法律及相关的制度统治乡村;法治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标志,是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培养村民的公民精神离不开法治,理当强化乡村的法治。三治是乡村建设的三种方法、手段和工具,也是乡村建设的三个目标,乡村建设应通过三治并举促进三治融合。
(桐乡市越丰村,浙江,三治发源地)
2.乡村自治是中国乡村的传统管理模式和理性,重在建设美好乡村
乡村自治是自汉朝以来的各朝各代普遍施行的地方管理模式,不仅仅是乡村管理的一种传统,更是中国乡村的一种理性,重在建设美好乡村。中国村民天生下来便有自我约束以求乡村有序和谐的理性,虽说皇权无远弗届,但山高皇帝远,中央政权乐于采用“皇权不下县”来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官府只管地方财税、军队和意识形态等大事,把一些具体事务的管理权交给地方自决,一方面节省了资源,降低了管理成本和提高了统治效率,另一方面提高了地方自我管理能力,形成了地方自治的理性。地方自治,尤其乡村自治和社区自治,符合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应当发扬光大。
当下的乡村自治主要是村自治(乡镇是一级政府,行使公权力),自治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村委)。乡村自治是围绕乡村的人和事的管理和服务。首要是人的管理、服务和教育,催人向上;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吕氏乡约》(公元1076年)要求“德业相劝”“过失相规”,便是着眼于人生向上。其次,是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主要的日常事务有生产管理、社会保障、市场监督、健康卫生、环境卫生、治安消防、便民服务和财务会计等。当下的乡村自治偏重于日常事务而忽视顶级重要的人,在日常事务中又忽视了非常重要的生产,这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划不来”。不把生产搞上去,不把人教育好,哪里会有美好乡村,这样的乡村自治不可能有活力和生命力。
(普宁市大坪农场大坪尾村,广东)
3.德治是中国社会早熟的象征,重在维持人与人、事、物的有序和谐关系
德治的历史长于乡村自治历史,自有中华民族便有德治,至少可以肯定地讲,自公元前500年前后轴心时代起,中国乡村便确立了德治。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是一部德治史,中国乡村是个仁义道德社会,德治深耕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幸福观。三纲五常,亲亲齐物,克己复礼,修齐治平,顺时应物,与世为善,天人合一,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及慎权、慎独、慎微、慎友,道德内在,良知天理等,这些伦理道德是心是情是理也是主宰,“惟德动天,无远弗届,满招损,谦受益,时乃天道”,平衡了人与人、事、物之间的关系,充分证明了道德在凝心聚力、净化风气、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引领和激励作用。
当下乡村不仅不能丢弃伦理道德,更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平台)建设,强化为人处世的底线思维,形成公民道德建设合力,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独处时自觉实行自我监督,“吾日三省吾身”“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群处时坚持道德标准,正确处理个人与家庭、社会、国家和自然的关系,尤其要打造良好的家风,把对家庭的小爱转化为对国家的大爱,传递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观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寓己于民族复兴,为民族复兴打下坚实的伦理道德理性。要持续推进美丽庭院打造、垃圾分类、文明出行、文明家庭评选等专项活动,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乡村的道德观念。
(广州市花都区塱头古村,广东)
4.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重在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法治精神由来已久,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前1046~前771年)。西周开国之初便创立礼法并用的制度,而且,这种礼法并用制度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一方面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战国时期,以法制为核心的思想成为“法家”流派,并在战国末期为韩非子集大成,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为后来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应缘法而治,以刑去刑,且应“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施行法家的严刑峻法主张是导致秦王朝迅速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刘邦建汉后吸取秦朝经验教训,立即着手“约法省禁,蠲削烦苛”,为“文景之治”奠定了基础——这或许就是中国社会简约法律、宽疏刑网且避谈法治的历史来由吧。
中国乡村的国家、社会、公民、权利观念淡薄、重义轻利且义利观错位,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法治教育,用法律保障村民的权利,确保村民履行公民的义务。当前,要深入实施民主法治村建设,加强乡镇“一中心四平台”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提高法治效率;要处理好土地经营使用权利、宅基地继承权利、政治参与权利和继续教育权利等,兑现法治惠民初心;要保护村民的名誉,禁止使用“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等带有身份歧视性的称呼,提高村民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
(清远石角镇石歧村白沙自然村,广东)
5.融洽三治关系,促进三治融合
三治并存于乡村是不争的事实,三治并举是乡村建设的主要方法,但自治、法治、德治的主体、范围和主要目标存在差异,需要妥善处理好三治的关系。目前,三治如同三套马车,各自独立独行(图a所示),呈并立态,虽然存在交集,但总体来看,还是各自以各自的方式治理乡村,三者交集较小,有些乡村自治或许涵盖了法治与德治的交集(图b所示),实现了目前三治水平下的交集极大化,但只是跨上了寻求交集最大化的征途,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缩小乡村自治范围至法治与德治的交集大小,让乡村自治既合乎法治又合乎德治的要求(图c所示),二是扩大乡村自治范围,让乡村自治完全包容法治和德治(图d所示)。这两种选择都是三治融合之举,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存在谁好谁不好的问题,关键要努力扩大自治、法治、德治范围,当三治的各自范围都充分大后三治就近乎“三治合一”了(图e)。所以,不要纠缠在如何二选一,更重要的是不断扩大三治的各自范围,提升三治的融合程度,即促进三治融合。同时,也看到,不同于“三治融合”是个动态过程,“三治合一”只是个极限概念,是种可求但不可遇的状态,不宜多提“三治合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