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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新规来了!明确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追责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04 分享:

困扰污水处理运营方多年的标准过严、进水量不足、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第一财经记者近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该部日前已就城镇(园区)污水处理作出新规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下称“新规”)明确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项新规的一个亮点在于对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更为符合实际。比如,园区的入驻企业较少,主要产生生活污水且工业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其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对于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小的园区,可依托园内企业治污设施处理,或按照“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原则,分期建设、分组运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避免处理设施出现“晒太阳”“大马拉小车”等现象。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新规还规定,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避免一味加严或过于宽松,支持水生态环境改善任务较重、生态用水缺乏的地区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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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城镇(园区)污水处理事业蓬勃发展,为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摄影/章轲


对于污水处理厂反映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后如何追责的问题,新规明确,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8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7804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8969个,处理污水595.75亿立方米。截至2020年1月底,全国共有10113个污水处理厂获得了排污许可证。目前全国污水收集管道超过100万公里,每日污水处理规模超过2亿立方米。


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日前在解读新规时表示,近年来,部分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频发,地方政府、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责任不明晰、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王洪臣说,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筹集资金,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等。


王洪臣表示,当前管控中,更多的情况是不切实际地一味加严。一些地方政府纷纷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要求,引发行业不少争议。“单纯靠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解决水环境质量问题。”王洪臣说,排放标准作为水环境管理手段之一,应具有技术经济可行性,应与规划、环评以及排污许可等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并用,因地制宜、因水而异。确需高排放标准时,也应优先评估生态处理的可行性。


来源:第一财经